近日,信用中國官網公布一則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穗黃市監處字﹝2021﹞147號)表明,2020年2月10日,接到上級領導督辦案件線索:微信公眾平台“湯母美券服務平台”公布文章內容中帶有存有虛假宣傳和診療、藥物、醫療機械廣告宣傳之外的廣告宣傳涉及到疾病治療作用,應用診療術語或是易使推銷產品的產品與藥物、醫療機械相搞混的術語的違紀行為,因涉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要求。
這局曆經當場查驗,發覺被告方因涉嫌存有虛假廣告的個人行為,經準許,這局對被告方立案查處。經查明:2020年12月8日被告方在微信公眾平台“湯母美券服務平台”公布名為《好孕樹口腔潰瘍抑菌膏抗幽門螺杆菌HP生物美白牙膏益生菌孕婦牙膏-16元優惠券-券後價29元》的文章內容,對“助孕樹 微生物溶菌酶口腔抑菌膏”開展宣傳策劃,其廣告宣傳內容是被告方轉截拚多多店鋪公布在“多多進寶”的產品連接,商品廣告文章標題、內容、連接由拚多多店鋪“助孕樹旗靚店”編寫,被告方轉截文章標題、連接來推銷產品“助孕樹 微生物溶菌酶口腔抑菌膏”。被告方經營微信公眾平台,代店家發廣告,推銷產品產品,獲得提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四款“此方法所稱廣告宣傳上傳者,就是指為廣告商或是廣告商授權委托的廣告宣傳經營人發廣告的普通合夥人、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組織。”的要求,被告方為廣告宣傳上傳者。
“助孕樹牙齦腫痛抑菌膏抗幽門螺旋杆菌HP微生物潔牙粉益生菌粉孕婦牙膏”在描述中包括疾病防治和醫治作用,使被告方所推銷產品的“助孕樹 微生物溶菌酶口腔抑菌膏”與已獲得藥物批準的別的產品相搞混,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診療、藥物、醫療機械廣告宣傳外,嚴禁別的一切廣告宣傳涉及到疾病治療作用,並不可應用診療術語或是易使推銷產品的產品與藥物、醫療機械相搞混的術語。”的要求。
而被告方做為廣告宣傳上傳者公布以上廣告宣傳,未對廣告宣傳內容開展核查。之上違反規定客觀事實由下列直接證據給予證實:直接證據一,被告方給予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件影印件,證實被告方的運營資質及行為主體真實身份;直接證據二,微信公眾平台“湯母美券服務平台”公布文章內容名為《好孕樹口腔潰瘍抑菌膏抗幽門螺杆菌HP生物美白牙膏益生菌孕婦牙膏-16元優惠券-券後價29元》的廣告宣傳手機截圖、產品的選購網頁頁麵廣告宣傳,證實被告方的違反規定客觀事實;直接證據三,《現場筆錄》、《詢問(調查)筆錄》、被告方給予的《情況說明》等原材料,進一步確定了違反規定客觀事實;直接證據四,國家藥監局藥品查詢網站的手機截圖,證實被告方推銷產品的產品並不是藥物。
這局於2021年5月25日向被告方送到了《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穗黃市監告字〔2021〕109號),向被告方告之了這局擬對被告方做出行政許可的客觀事實、原因、根據、內容及被告方的支配權。被告方在要求期內未向這局遞交闡述和申訴書建議。被告方做為廣告宣傳上傳者,未對廣告宣傳內容開展核查,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廣告宣傳經營人、廣告宣傳上傳者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檢查相關證明材料,核查廣告宣傳內容。
對內容不符合或是證明材料不全的廣告宣傳,廣告宣傳經營人不可給予設計方案、製做、服務谘詢,廣告宣傳上傳者不可公布。”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年版)第六十一條第一款“違背此方法第三十四條要求,廣告宣傳經營人、廣告宣傳上傳者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創建、完善廣告服務管理方案的,或是未對廣告宣傳內容開展核查的,由銷售市場監管單位行政強製執行,能夠處五萬元下列的處罰。”的要求,這局決策對被告方懲罰以下:
一、行政強製執行未核查廣告宣傳內容發廣告的違紀行為;
二、處罰RMB20000元。被告方理應自接到本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繳繳至《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所列金融機構。期滿不交納處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要求,這局可每日按處罰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處罰,並依規申請辦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強製執行。如不服氣本行政許可決策,能夠在接到本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型廣州廣州市黃埔區市人民政府或廣州銷售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行政裁決。
據天眼查表明,廣州市花盛開互聯網技術有限公司創立於2018年1月26日,注冊資金 為一百萬元,張光春出任法定代表人,持倉100%。